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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大征期延长!
2024-12-095


2024年12月份大征期定了!请合理安排好时间!


提前给大家整理了12月申报期的几项要点:


1. 12月大征期延长

2. 12月1日起,坐飞机也有电子发票了

3. 企业收到自然人代开劳务费发票,个税代扣代缴全攻略






定了!12月大征期延长



税务局明确:12月申报纳税期限截至12月16日


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


各地区存在微小差异,请纳税人要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报税哦!


12月1日起,坐飞机也有电子发票了



(向下滑动查看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进民航客运发票电子化改革的要求,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决定在民航旅客运输服务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以下简称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旅客运输服务,可开具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电子行程单)。


二、电子行程单属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状态、国内国际标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行程信息、填开日期、填开单位、购买方信息、票价、燃油附加费、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率、民航发展基金、二维码等。电子行程单样式见附件1。


三、电子行程单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电子行程单开具渠道代码,第6-20位代表业务顺序编码。


四、旅客在所购机票所有行程结束后,可通过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的官网、移动客户端、服务电话等渠道取得电子行程单。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根据旅客提供的购买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行程信息等如实开具电子行程单,并通过官网、移动客户端下载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电子行程单交付给旅客。


五、需要报销入账的旅客,应当按规定取得电子行程单或其他发票。乘机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旅客取得的原纸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纸质行程单)仍可报销入账,纸质行程单、电子行程单、其他发票三者之间不可重复开具。鼓励购买方收到电子行程单后,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相关要求,实现对电子行程单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


六、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按照电子行程单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进项税额;乘机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纸质行程单,仍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2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七、旅客取得电子行程单后,因购买方信息填写有误等原因需要换开电子行程单的,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按以下规定开具红字电子行程单:


(一)购买方未作用途确认和入账确认的,由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开具红字电子行程单。


(二)购买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填开《确认单》,经购买方确认后,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电子行程单。购买方已将电子行程单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后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开具的红字电子行程单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原始凭证。


八、电子行程单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单位按规定向税务部门上传电子行程单信息。税务部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以下简称税务数字账户)将电子行程单同步传输给购买方。购买方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电子行程单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等,也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旅客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票夹对电子行程单进行查询、下载等。


九、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电子行程单进行用途确认,按规定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电子行程单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十、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4年11月6日



附件:


1.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样式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企业收到自然人代开劳务费发票,

个税代扣代缴全攻略


企业收到自然人代开的劳务费发票后,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会收到“自然人代开发票提醒”。企业作为付款方,应该如何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



1.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人员信息采集】—【添加】,输入纳税人基本信息,在“任职受雇从业类型”栏选择“其他”,完善相关信息后,点击【保存】并【报送】。



2.在左侧点击【综合所得申报】,进入【收入及减除填写】模块,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劳务报酬(不适用累计预扣法)”或者“劳务报酬(适用累计预扣法)”,点击右方【填写】,录入相关信息后点击【保存】。




注意:不适用累计预扣法的情形主要是一般情形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累计预扣法的情形主要包括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的劳动报酬、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的劳动报酬、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动报酬所得。


3.点击【返回】,进入【税款计算】模块,核实税款信息。



4.点击进入【附表填写】模块,查看是否有需要填写的《减免事项附表》《商业健康保险附表》《准予扣除的捐赠附表》,若不涉及,则无需填写。



5.点击进入【申报表报送】模块,核实申报表报送数据,确认无误后,点击【发送申报】。如需缴纳税款,可点击左侧【税款缴纳】模块进行缴税。




温馨提示

1.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2.若支付方作为扣缴义务人不为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若支付方未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62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的,纳税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依法办理综合所得汇算年度申报;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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