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给个人15000元劳务费,可以拆成每天500元付款吗?
2024-12-024


最近,会计小白收到老板这样一条消息,让小白左右为难。难道真的要听老板的话付款吗?15000元个人咨询费分30天付款有税务风险吗?风险一:可能会被税务机关核定不能进行税前扣除
小白的老板想采用此种支付方式,无非是想利用税法中“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可以不取得发票就可税前扣除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等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深圳市为500元)。但如果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虽然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已经满足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小额的标准,但对于如何认定“零星”交易,目前税法并没有具体次数标准。如果当地税务机关在核查时,认定该项业务不属于“小额零星业务”,则该笔支出在没有发票的前提下不能进行税前扣除。因此,如果企业想采用此种支付方法,建议提前和当地税务局做好沟通。对企业来说,如果采用此种支付方式,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是不符合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在30天内连续收到咨询费,属于同一项目的连续性收入,企业应按照15000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不能以500元进行申报。
企业支付给个人劳务报酬
必须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吗?
企业直接在人才市场聘请一位程序员,帮助企业完成一个小程序的构建,为期2个月,共支付报酬10000元。此情形下,兼职人员按次取得报酬,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因此,企业应当取得该兼职人员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企业直接在人才市场聘请一位兼职会计,帮助企业每月进行账务处理,每月支付报酬1000元。此情形下,兼职人员每月取得报酬,是不是每次都必须取得劳务费发票呢?根据前面所说,如果双方属于“劳务(非雇佣)关系”,则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属于“劳动(雇佣)关系”,则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以工资表的形式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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