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新修改的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数电发票领用、开具等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更重要的是,实施细则对虚开的定义作了更清晰的界定。
其实,数电票推行后,关于备注栏填写、盖章等问题也时常被人问起。本文进行了集中梳理。
先看一张对比图:
举个例子
01
无中生有
没有真实交易发生,却开具发票,这是虚开。
02
虚开品名
实务中用便于报销的物品名称代替不符合报销要求的实物名称(例如:卖的是废纸纸箱,发票开的是钢材;购买化妆品开列劳保用品)。
03
虚假数量
卖了5个苹果,发票开的是2个苹果。
04
虚假价格
卖的苹果5元钱一斤,发票开的是7元钱一斤。
05
东西卖给了甲,发票却开给了乙;甲卖东西给乙,发票却是丙开给乙。
06
买进废纸,开票黄金。
这个得分情况。
●纸质发票
所有的纸质版发票,都需要盖章。
●电子发票
是否加盖发票专用章,以发票右下角是否出现“销售方(章)”的字眼为准。有则需加盖,没有就不用加。
具体也可以看看这张表:
●法规有明确格式要求的
必须按正确格式填写。填写格式错误或未填写备注税务部门认定为则为“虚开”,不予抵扣增值税,也不能税前扣除。
●法规没有明确格式要求的
建议填写。备注是作为发票与真实业务之间的信息链接纽带,也是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指引信息之一,需要尽可能地填写与真实业务有关联的辅证信息。
对数电票而言,一般可以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开具。但有 5 项特定业务,其相应的“备注信息”是必填项,包括:建筑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旅客运输服务。
一张图给大家总结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