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免征15%,5月1日起执行
4月30日,《东莞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实施办法》印发。该通知自2026年5月1日起执行。
政策原文:https://czj.dg.gov.cn/gkmlpt/content/4/4534/post_4534276.html#1045
主要内容如下:
(一)补贴对象
在东莞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二)补贴标准
个人在东莞市缴纳的个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东莞市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每个纳税年度单个纳税人的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纳入补贴的所得范围
仅限以下6项所得按个人所得税法缴纳的个税税额: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入选市级以上(不含市本级)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财政部、税务总局今年印发关于延续实施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政策原文:https://www.hengqin.gov.cn/macao_zh_hans/hzqgl/dtyw/dtxx/content/post_3876991.html
主要内容如下:
1.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2.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3.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4.按照清单管理办法列入人才清单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及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2026年起,还有这些收入免征个税
(一)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全额免征个税
这类收入针对生育妇女,属于国家生育保险相关福利,2026年政策延续全额免税规定,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工伤保险待遇:全额免征个税(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取得的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均免征个税,覆盖范围明确,需准确区分工伤保险待遇与普通工伤补贴,避免误申报。
(三)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计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收入不属于免税收入,需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无需因未缴纳社保而误按劳务报酬计税。
(四)误餐补助:因公外出无法回单位就餐,按标准发放的免征个税
误餐补助并非全部免税,仅符合“因公外出、无法就餐、按标准发放”的部分免征个税,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不属于免税范围,需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税;需留存员工因公外出证明、误餐补助发放标准及领取记录,确保免税条件合规。
(五)差旅费津贴:不超过当地机关事业单位标准的免征个税
差旅费津贴属于免税补贴,但需控制在当地机关事业单位规定的标准内,超过标准部分需计税,需提前核对当地标准,避免违规。
(六)远洋船员:每年在船≥183天,全年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这类优惠针对远洋船员,2026年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属于“减半计税”优惠,并非全额免税,会计需准确核算在船天数,避免漏享优惠。
(七)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针对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科技人员,这类现金奖励享受减半计税优惠,需确认发放主体和奖励条件,规范申报。
个税拟减征80%
5月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等部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优化完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代拟稿)〉意见》的通知。
政策原文:http://ningxia.chinatax.gov.cn/art/2026/5/6/art_10881_386382.html
主要内容如下: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其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减征80%,每人每年减征税额上限为10000元。
(一)减征对象
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为残疾人员、孤老人员、烈士遗属,并取得残联、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相关职能部门核发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个人。
(二)减征范围及标准
1.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经营所得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3.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80%≤10000元的,按实际计算金额减征;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80%>10000元的,减征限额为10000元。
今年年初,上海市税务局也发布了《关于本市实施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
政策原文:https://www.shanghai.gov.cn/gwk/search/content/xxfboswf0000003528
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市残孤烈人员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以10500元为限额;不足10500元的,据实减征。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为残孤烈人员,取得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个人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残孤烈人员同时符合两种以上身份的,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优惠,不能重复享受。残孤烈人员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选择一个所得类别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两类所得不重复享受。
三、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