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吗?文章列举了七种不同情形,7月征期如何申报享受相关优惠,一起来看看吧!
政策要点
根据相关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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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4年第一季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30万元,合计销售额为31万元。
由于E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合计销售额已超过30万元,因此全部销售额均不享受免税,需按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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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情形一为例
A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为未开票收入),合计销售额28万元。
填报方式
A公司在2024年4月申报2024年第一季度增值税时,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销售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行“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注意:
若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则填写第11行“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