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全新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7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影响所有企业!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重磅发布!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2025年7月1日施行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首次将社保纳入了纳税系统统一管理。这一重大变化,将影响所有企业!
其不仅重构了纳税人信用评价体系,更将信用管理延伸至社保缴费和非税收入领域,标志着我国税费信用管理正式迈入“税费皆重、税费一体、税费协同”时代。
社保缴费和非税收入长期游离于体系之外的情况将得到改变。该办法将全国统一征收的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纳入信用评价体系,企业若有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或虚构劳动关系骗保等行为,将直接影响信用评级。新政适用于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身份信息报告,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覆盖主体扩容强制覆盖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而个体工商户等可自愿申请纳入管理。
其实,早在2019年,“社保入税”就已经开始了。只是之前是税务局代征,现在“社保税务全责征收”的模式逐步实行后,税务部门兼顾社保费、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征缴,这样一来也就形成了直接的数据比对。已经比之前严格了很多,而且税务局已公告多家企业关于社保费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进入2025年,税务局已公告多家企业关于社保费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去年已有企业被税务局催缴补足如下:
除了单位按最低基数给员工交社保是不合法的之外,下面这6个社保缴纳的误区,企业和个人也要避免。
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置的强制性条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
所以,不管用人单位采取什么办法和借口,也不管与劳动者如何约定,只要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都属于违法行为。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所以,企业在试用期间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会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职工缴纳社保,岂不知,劳动关系的确定可不仅仅取决于一纸合同,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个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社保就必须得交!
具体规定看下图: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收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算是工伤:
1.需要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的“上下班途中”;
2.伤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
3.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首先,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公司能否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取决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又称法人代表)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时,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时,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其不属于社会保险的强制参保对象。
综上,需不需要给法定代表人交社保,关键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将社保挂靠别人公司,或者找人才资源服务公司代缴社保,几乎是很多失业朋友的备选之路。但是,这样缴纳社保是非常不靠谱的。
市面上多数社保代缴服务公司都处于灰色地带,所谓的“挂靠”社保,其实就是虚构劳动关系,然后骗保。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职工社会保险不合法。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师顾姐等
编辑:陈奕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