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于2020年1月1日向企业的100名管理人员授予股票期权,每人授予100股。根据A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需要从2020年1月1日起在A公司连续服务3年。满足这一条件后,即可以5元每股的价格购买100股A公司股票。A公司该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15元每股。从授予日起的3年时间内,共有25名员工离开A公司。2023年12月31日,留在A公司的75名员工全部行权。A公司股票面值为1元每股,行权日的公允价值为10元每股。那么,A公司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会计上确认的管理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